“有偿请托”的私法定性及其司法规制

被引:8
作者
陈广辉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有偿请托; 不法给付; 不当得利; 公序良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有偿请托类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类纠纷,但在案由、效力判断和费用返还方面各法院裁判标准并不一致。本文认为应当以委托合同统一规范请托行为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则判定其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请托行为无效,在此过程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是法官的首要任务。对于公序良俗的适用,应当赋予法官自主裁量权。对于无效的请托行为,不应适用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的原则予以处理,而应确立返还请托费用本金、不支持利息等损害赔偿的做法,实现对请托双方行为不法性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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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2 / 173+209 +209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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