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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被引:4
作者:
殷秋实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
行为主体;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400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人之理性,以人工智能作为行为主体也欠缺价值支撑,因此,人工智能并非行为主体。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但是制度收益有限,体系成本很高,而且现有制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问题,人工智能不宜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和法人并无相似之处,也不能“借”法人之“壳”而成为权利主体。所以,人工智能并非主体,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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