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重要参与人之一,其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对市场的稳定还是对公司的运营与发展均有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均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并采用了多种制度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保护,且这些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公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翻开公司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主力军,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原先的实缴制变为完全认缴制,并简化了相关公司登记事项。完全认缴制的确立有学者认为,这一系列的变化无一不冲击着原公司法下已经形成的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制度,其对于债权人保护的信用基础、原则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但笔者认为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资本制度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还是属于法定资本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次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对股东出资的期限也没有了时间限制,并取消了强行性验资,这就会使股东的缴付行为只能由其他股东相互确认,这就可能导致股东滥用其缴纳出资的自治权利,进一步来讲,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将以新《公司法》确立的资本认缴制为视角,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探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新途径,实现公司交易安全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