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公司的信用理念也由资本信用理念转向资产信用理念。但是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以及提高投资效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如何确定和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基于此,对缴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梳理当前我国股东出资责任认定和追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依据相关法理并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文章分首先介绍了认缴资本制和股东出资的基本概念,深入分析了股东出资与资本制度之间的关系,并系统梳理了股东出资的一般制度,包括出资形式、股东出资的义务规则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形态。第二部分整理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存在的问题。“抽逃出资”概念的不当使用、股东失权程序的缺失问题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就已存在。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发生巨大的变化,由此也造成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显得十分迫切。最后,借助相关公司法理论,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