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暗黑模式的法律规制——从合同自治与基本权利到信义义务

被引:11
作者
李芊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暗黑模式; 合同保护; 格式合同; 权利保护; 信义义务;
D O I
10.19916/j.cnki.cn31-2011/d.20230302.003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5 ;
摘要
在识别与规制暗黑模式时,有两种较为典型的规制路径:以美国为代表的合同路径与以欧盟为代表的权利路径。合同路径可以识别出具有欺骗性与不公平的操纵行为,而权利路径可以识别出损害数据权利与个人尊严的操纵行为。合同路径通常把暗黑模式转化为格式合同与消费者保护相关争议进行讨论,而权利路径通常在司法与行政层面通过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一步解释展开规制。在具体实践中,这两种法律路径可以解决某些暗黑模式问题,但难以完全应对大规模操纵中的风险问题,需要进一步引入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可以实现合同保护进路与基本权利保护进路的升级,有利于对暗黑模式实施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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