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的制度缺陷及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警示

被引:28
作者
高富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GDPR;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流通利用;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20425.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披着基本权利保护法外衣的经济立法,服务于欧洲统一数据市场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GDPR采取提高保护水平从而增强民众对个人信息流通利用信心的路径。然而,GDPR不仅背离其制度设计初衷,而且宽泛个人信息,模糊个人识别,泛在个人信息处理,正使其实施陷入无解的困境。缓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字经济发展冲突的出路在于:第一,清晰认知技术变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第二,深刻把握个人信息的社会资源属性;第三,准确理解个人信息及处理等核心概念;第四,明确主张去标识化信息可以利用规则。
引用
收藏
页码:17 / 30
页数:14
相关论文
共 1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