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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归属
被引:28
作者:
姚志伟
沈燚
机构:
[1]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创作原则;
投资原则;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18.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下有两种与人工智能创造物有关的作品形式:一是辅助型人工智能创造物;二是独立型人工智能创造物。对于辅助型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的创造物而言,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新工具,一般认为著作权法可以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生成物进行处理;但对于深度学习功能的人工智能产生的创造物,在采用创造原则的著作权归属体系下,其著作权归属安排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此,在维持现行法稳定性的前提下,有必要对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进行更深入的审视。事实上,传统的创造原则在我国本就不是权属安排的唯一选择,在部分作品形式上,投资原则业已成为权属安排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属安排,应采用投资原则,以此来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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