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

被引:48
作者
侯国跃
刘玖林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绿色原则; 法的安定性; 法的现实化; 公众共用物; 生态损害赔偿;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绿色原则析出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将调整范围从人与人之间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而且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现实化,避免绿色原则沦为"空中楼阁",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宜将绿色原则浸润至相应法律制度。就民法典物权编而言,宜完善我国相邻关系制度,扩大相邻范围,将环境保护相邻权嵌入该制度。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宜在物权编构建"公众共用物"制度,将环境容量使用权纳入至物权体系。就民法典合同编而言,基于排污权交易合同当事人与合同生效时间的特殊性,以及为刺激环境保护由被动转向主动、由负担转向增益,宜将排污权交易合同有名化为一类单独的合同类型。考虑到传统契约附随义务理论基础仅限于诚实信用原则,未觉察到环境保护的必要,在绿色原则演替为民法基本原则之际,宜将该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的附随义务。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言,基于生态系统本身的美学价值与生态价值,宜构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给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制度补给,彰显法典的形式逻辑体系性,宜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益范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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