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

被引:75
作者
贺剑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节约资源; 环境保护; 社会成本最小化; 民法经济分析; 民法基本原则;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9.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9条的绿色原则并非仅有环境保护一端,而是有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双重面向。环境保护诚然是绿色原则的重点,但无论是在公法层面还是在私法层面,环保意义上的绿色原则均难以有所作为,诸多应用舛误重重。节约资源有片面和全面之分,片面的节约资源在目前实践中颇为常见,但均为绿色原则之误用;全面的节约资源等同于社会成本最小化或社会财富最大化,即法经济学,而这才是绿色原则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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