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须批准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方式

被引:4
作者
李昊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关键词
须批准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决议; 须批准合同; 审批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制定中有必要对须批准法律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制度设计。须批准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批准前应原则上应为无效,同时设置例外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决议行为,民法总则没有必要为其设置单独的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合同,在批准前应将其规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在规则适用上,以批准作为与审批无关的合同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同时尊重当事人关于审批义务的特殊约定。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37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22 条
[11]  
合同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韩世远, 2011
[12]  
经济学原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美) 曼昆, 2009
[13]  
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苏永钦著, 2004
[14]  
中国烟草总公司"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2 http://www.tobacco.gov.cn/html/10/1004.html . 2016
[15]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规定 .2 .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 .
[17]   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 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 [J].
晋松 .
法律适用, 2011, (11) :72-76
[18]   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J].
蔡立东 ;
李晓倩 .
政法论丛, 2011, (05) :33-38
[20]   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 [J].
刘贵祥 .
中国法学, 2011, (02) :14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