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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新”自侦权研究
被引:40
作者:
李奋飞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新”自侦权;
D O I:
10.19430/j.cnki.3891.2019.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新"自侦权。作为监察机制的补充手段,检察机关的"新"自侦权,无论是对强化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还是对防控诉讼侵权,都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不过,检察机关需对"新"自侦权的行使风险未雨绸缪,不仅要防止"自侦中心主义"的复活,也要避免程序构造失调的再现,甚至还要注意个案触发概率的走低。重塑检察机关的"新"自侦权,既要认真研究其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权能的关系问题,也应认真对待其周延统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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