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辞与实践之间:环境权概念的贫困及其义务转向

被引:14
作者
杜维超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法; 环境权; 公法义务; 话语体系;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6.06.011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从西方移植的环境权概念,成为我国环境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基点,但该概念过度泛化,导致其内部体系并不融贯,难以进入法律实践。通过对其概念发生的目的论考察,可厘清环境权概念中的冗余要素,确定其有效范畴;而参照德国民法理论的权益区分方法,可知环境权概念之有效范畴指向无法权利化的环境利益,其本质是政治宣示和修辞,并非有效的法学话语。结合我国现有政治法律结构,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为核心,以保护公民环境利益为指向,建构公法化的环境法学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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