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被引:11
作者
彭诚信
畅冰蕾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方式; 农户; 准共同共有;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16.11.01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对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亦未作出统一规定。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厘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确定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认定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农户,明晰其与内部成员及外部主体的关系:就农户内部法律关系而言,其内部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准共同共有;就农户外部法律关系而言,户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的代理人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非法干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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