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分析——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主要对象

被引:23
作者
曹阳 [1 ,2 ]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间接侵权; 应当知道; 知道; 纳尔逊知道; 故意漠视; 概括知道; 故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判定的主观要件是维护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平衡机制的关键阀。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存在着诸多冲突的判决。间接侵权判定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知道"相关的侵权行为。知道包含实际知道与推定知道两个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般不区分应当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红旗测试是判定知道的独特标准,其不同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纳尔逊知道是知道证明方法,其可以用于证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而对侵权风险的故意漠视一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的主观判定必须以对特定侵权行为的知晓为条件,仅仅概括知晓存在侵权行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权。同时,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侵权性有认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一种故意而非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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