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评注

被引:5
作者
刘勇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人借款; 要物性; 二阶段合意; 诺成;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2.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典》第679条的规范意图在于将自然人借款规定为要物合同,但要物性在实践与解释论层面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应区分民事自然人借款和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分别认定其成立要件。司法裁判普遍承认“在先借款合意”的效力,因此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应采“二阶段合意”的法律构造。第679条规定的要物性不仅体现在成立要件方面,还表现为还款义务发生的要物性。第679条是半强制性规范,并不排斥非典型自然人借款的存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承认诺成的自然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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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5 / 190+196 +196
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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