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

被引:49
作者
李国强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民法总则》; 《残疾人权利公约》; 意思能力;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3.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援助成年障碍者利用残存的判断能力进行决定而实现其利益。在具体交易场合,成年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达,从而以具体法律关系中判断意思能力的规则代替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依据被监护人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确定其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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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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