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决定的性质及其合宪性审查基准

被引:24
作者
江国华 [1 ]
梅扬 [1 ]
曹榕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授权立法; 合宪性审查基准; 授权决定; 法律保留;
D O I
10.19624/j.cnki.cn42-1005/c.2018.05.002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授权立法决定构成授权立法实施的法定载体,在本质上也是立法权行使的一种基本方式。它不仅关乎宪法文本中职权立法条款的实施,而且关涉被授权机关依据其制定的法律的质量,因而必须接受合宪性控制。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从主体适格性、形式规范性以及内容有限性三个方面展开审查:在主体上,我国职权立法主体仅限于央地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它们才是作出授权立法决定的适格主体;在形式上,央地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权都源自人民委托,其转移必须征求委托人的同意,授权立法决定应以"授权法"的规范形式作出;在内容上,有些立法职权非常重要,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不得授出,授权立法决定应遵循法律绝对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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