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事务

被引:44
作者
叶必丰 [1 ,2 ]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地方性事务; 央地分权; 地方事务范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地方事务是地方事权的事务标准,既是地方人大又是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对地方事务可以作列举式规定,这既有外国的经验可供借鉴,又有国务院已有的相关实践。地方事务仅限于所列举事务,但应具有终局性,以确保地方公权力具有独立、自主空间。国家法制的统一,应通过事后监督加以实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本着谦抑精神,支持地方对地方事务先行立法和探索。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公权力行为处理地方事务的,构成越权。对构成越权的部门规章,按《立法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处理。对事权争议,则应由国务院另行裁定。法院在个案中,应适用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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