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

被引:13
作者
方潇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关键词
孔子; 无讼; 司法调解;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1.006
中图分类号
D909.2 [中国];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孔子"无讼"思想的本意在于:重视诉讼,公正地审判案件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无讼的根本途径在于执政者的仁政及其自身的道德表率。汉唐以来,孔子"无讼"思想发生了变异,被曲解成执政者对民众进行教化劝谕和限制诉权的"息讼"、"压讼"的理论依据。发生这种变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后世儒家对君权的极度拔高、"重义轻利观"的极端发展以及封建专制统治维稳的现实需要。重新审视孔子"无讼"思想的本意以及后世对其曲解误用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帮助我们解决我国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过度强调司法调解所引发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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