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应允许流质流抵

被引:20
作者
孟强
机构
[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流质流抵; 债权人保护; 让与担保; 担保物权的实现; 公示与清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前《民法典物权编》的几部草案对流质流抵允许与否的态度出现反复。流质流抵合法与否仅属于立法选择问题,禁止流质流抵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相抵触。流质流抵与让与担保形异而质同,但司法实践倾向于否定流质流抵而认可让与担保,这种矛盾冲突说明了禁止流质流抵的不合理。现行担保物权法定实现方式存在成本过高的弊端,流质流抵能够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流质流抵条款应进行公示,债务期满未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主张进行清算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或担保人负担。《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物权法》中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允许流质流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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