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使用盗窃与盗用

被引:14
作者
李强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使用盗窃; 盗用; 盗窃罪; 不法取得目的; 财产性利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5 [侵犯财产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使用盗窃与盗用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学理分析,现有研究对二者多有混淆。不法取得目的的概念机能是体现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其最终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相关。只要不是一概处罚侵害占有的行为,不法取得目的就是盗窃罪必需而无法被排除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用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处理相关问题只能从使用盗窃入手。基于严密法益保护且不过分扩张处罚范围的立场,坚持不法取得目的必要说,但对其内涵作缓和、宽泛的理解,从而以盗窃罪有限度地处罚使用盗窃,是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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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8 / 58+172 +172-173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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