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程序主义进路选择

被引:82
作者
王万华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行政法法典; 法典编纂; 程序主义进路; 行政活动;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1.04.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以是否对行政法体系进行完全法典化为标准,行政法法典编纂进路可分为两种:完全法典化进路与程序主义进路。受20世纪以来行政法出现程序化和主观化发展趋势的影响,域外行政法法典编纂普遍采程序主义进路。程序主义进路强调回应行政法治实践需求,以行政活动遵循的一般性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法典的核心内容,对行政组织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仅部分实现法典化。法典名称是否采用行政程序法,并非这一进路的标志。基于以下因素考量,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宜采程序主义进路:更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这一法典编纂的根本目的、具备更充分的单行法基础、可增强行政法法典的体系性及突显行政法治基本精神、更有利于克服现代法典编纂面临的"常与变"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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