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之认定

被引:3
作者
徐光华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状态; 犯罪中止;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9.03.018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状态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通常认为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志应当是实害结果的出现,或者认为只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中止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成立中止犯。基于此,承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志的学者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如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制造危险状态后又排除危险状态的,并非一定得免除处罚;即使对之免除处罚,也并非以成立犯罪中止为前提,我国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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