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保险

被引:2
作者
郑志峰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责任保险; 交强险; 机动车商业险; 产品责任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具有天然的风险属性,有必要配置适当的责任保险机制,以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公众信心、更好地救济受害人以及减轻企业压力。自动驾驶汽车不会终结汽车保险行业,但机器驾驶取代手动驾驶的技术特征,对于现行机动车责任保险体系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域外传统汽车强国都高度重视责任保险的作用,纷纷探索责任保险规则的革新,以推动自动驾驶汽车早日商业化落地。对于机动车一方,我国应当改造现有交强险制度,明确其无责赔偿的属性,将车内人员纳入承保对象,同时更新机动车商业险规则;对于生产者一方,可以引入产品责任险,以全面救济事故受害人,缓解企业的诉讼与赔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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