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规制路径

被引:22
作者
刘绍宇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数字政府; 个人信息保护; 风险规制;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3.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63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建构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公私部门一体调整的宣示性立法模式,目前既无法为公共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足够的规则指引,也未充分满足数字政府建设的需要。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建构,不仅需要考虑公共部门相对私人部门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特殊性,还要兼顾数字政府在技术和治理这两个层面的革新,进而制定专门规则。风险规制模式不仅是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能够为一体调整模式提供理论基础。通过风险预防原则的适当运用,对个人信息权利的风险化解释与调适,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价等风险规制机制的灵活运用,以及合作治理、独立规制机构、技术治理、回应治理、试验规制和软法之治等风险规制策略的共同配合,建构以风险规制为导向的数字政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是我国未来的最优选择。
引用
收藏
页码:51 / 67
页数:17
相关论文
共 4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