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属性与适用

被引:9
作者
王志刚
机构
[1]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数据鉴真; 证据属性; 规范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8 [刑事侦查学(犯罪对策学、犯罪侦查学)];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4 ; 030609 ; 0838 ;
摘要
电子数据的获取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于能够客观反映电子数据获取的过程而成为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重要依据,它既能够连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又反映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从属性上看,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具有独立的证据属性,它不仅有别于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而且有别于其他笔录类证据。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也具有特殊性。当前,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引入外部监督、明确制作人员义务等方式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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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68 / 677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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