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国际法中的公平正义应该包括四项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因此,有必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针对当代BIT的种种弊端和不足进行变革。就2012年签署的中加BIT而言,笔者持有与哈顿教授不同的看法:中加BIT谈判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自由的;从内容上看,中加BIT相对比较公平;从总体上看,它较好地平衡了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值得赞赏的是,它体现了公平正义中的差别原则,对中国和加拿大各自的特殊情况给予公平的特殊考虑和安排。但是,中加BIT对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有可能是加方有意陷中国于不利,这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加方明知这一点,却不提醒中方,其后果是,加拿大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可以援引中加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中国在1994年1月1日之后生效其他BIT中笼统含糊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从而挑战中国的某些重大的内政措施。有了中加BIT的谈判经验和教训,今后中国在与美国和欧盟谈判BIT时,应当以国家经济主权为最高圭臬,既要坚持平等自由原则和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又要坚持差别原则,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和要求,同时要特别小心避免中加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那样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