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被引:10
作者
崔文星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3.04.017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情事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渊源,目的在于解决合同生效后所出现的显失公平问题,是合同严守的例外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法律事实严格区别开来,有助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正确适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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