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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现状、困境与出路——兼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解释
被引:8
作者:
谢宇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来源: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预审权;
提请审查权;
宪法监督;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20.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6.21 [最高人民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立法法》预设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路径。从现有裁判文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未遵循我国《立法法》所预设的路径,而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回避了合宪性审查诉求,同时又在个别案件中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陷入了完全回避与直接审查的两难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权力行使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对此,亟待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明确和细化,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将无章可循,无法贸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面对的这一困境,有必要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进行解释,推导出该条款在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查权时,还隐含着另一项未被释明的权力即预审权,其共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权力基础;同时,为了使预审权与提请审查权的行使制度化,有必要对其行使程序进行细化,建立起预审-提请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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