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被引:55
作者
李浩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诉讼地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中,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一个争议相当大的问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兼容性。最大限度地使检察机关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协调的方案是:在第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以原告身份进行诉讼活动;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主要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身份实施诉讼行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者抗诉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但需要清晰地界分当事人与监督机关两种角色。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诉讼,已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支持起诉原则的边界,需要慎重对待。如果派员出庭,其诉讼地位,应当定位于帮助原告一方进行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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