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范理论反思与本土化修正

被引:7
作者
白云锋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主观公权利; 保护规范理论; 因果关系;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21.01.007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不仅关乎原告资格的确定,因为与实体法上的公权利相勾连,其如何适用直接关涉个人权利在公法中的析出路径与范围。就保护规范理论本身而言,其将权益基础限定为公法,使得主观公权利难以识别;其意在行政法内部建立独立的权利义务体系,无法有效应对公私法交织融合的现实;反射利益理论对解决滥诉有益,但也为将权利解释为利益提供了理由。出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经济政治改革之下的权力监督背景、基本权利条款司法辐射功能缺失等原因,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中产生公权利析出范围过窄等现象。批判本土标准不确定性的论者,实际上是没有对本土实践展开充分的理论塑造。我们应该在借鉴保护规范理论权益实定化路径的同时,结合本土已有的要件化判断实践,将原告资格的实定法基础拓展至私法,并增加因果关系要件作为判断辅助。
引用
收藏
页码:91 / 107
页数:17
相关论文
共 3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