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AI决策的刑事归责研究

被引:11
作者
刘艳红 [1 ]
龚善要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AI的可解释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归责; 结果回避义务;
D O I
10.13624/j.cnki.jgupss.2022.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AI可解释性问题直接导致AI决策的刑事归责难题。基于科学技术与法教义学的立场观察,AI因其不可解释性而不能成为刑事归责的主体。通过因果关系的适当延长,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成为AI决策归责主体的可能性,但需要结合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进行区别判断:对于已经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因其主观上的不可谴责性而可以免责,不对AI决策承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需要结合结果预见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理论上,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具有客观上的可谴责性对AI决策具有可归责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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