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前瞻性刑法思考

被引:36
作者
刘宪权
房慧颖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涉人工智能犯罪; 刑法理念; 前瞻性思考; 犯罪类型; 刑法应对;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也不能列入"过度刑法化"倾向的范畴之中。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以及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针对三种犯罪类型,我们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刑法应对策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将财产犯罪中的"当场性"解释为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延伸与被害人在同一时空;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或生产者这一主体;完善刑法规定,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等新罪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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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M].刘宪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3]  
刑法学.[M].刘宪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4]  
刑法讲义总论.[M].(日) 大谷实;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  
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冯亚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   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 [J].
李振林 .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06) :125-133+191
[7]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J].
时方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 36 (06) :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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