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整体政府的改革与行政主体理论的重塑

被引:119
作者
王敬波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关键词
整体政府; 国家行政; 社会行政; 行政主体理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的理论原点,自西方舶来之后,被我国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迅速工具化,难以发挥其理论基础的功能。革新行政主体理论需要回到其本来的世界——公共行政的场域。全面回应我国整体政府改革和社会行政扩展的趋势,按照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两个层面改造行政主体理论,将国家作为政治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剥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赋予各类从事公共行政的政府外组织"准行政主体"的公法身份。解除行政主体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连带关系,按照"谁行为谁被告(复议被申请人)"的原则简化行政救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走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循环论证,将行政主体作为确定行政行为的一个因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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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3 / 122+206 +206-207
页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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