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协商困境的劳动法应对 美国合理协商单元认定的启示

被引:8
作者
杨浩楠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动法; 集体协商; 美国劳动关系法; 合理协商单元; 利益共同体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劳动者因难以构成利益共同体而缺乏凝聚力是我国集体协商失灵的根本原因。在现行工会体制下强化劳动者的凝聚力是破解我国集体协商困境的理性思路。美国"小而精"集体协商模式的优势在于基于利益共同体标准划分合理协商单元,确保雇员间形成凝聚力的。我国"大而全"的集体协商模式不区分岗位分类、工作职责、管理模式、劳动条件和待遇以及雇员间交流频率的差异,笼统代表全体雇员进行协商,导致雇员间个体差异较大,难以构成利益共同体,不具备被工会有效代表所需之凝聚力。基于我国国情,借鉴美国经验,破解我国集体协商困境的具体对策为:以利益共同体为基础划分协商小组分别进行集体协商;在部分民生行业中对协商小组的划分进行行政指导;在县级以下区域强化全行业集体协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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