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

被引:27
作者
王越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死刑; 实证研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实证分析发现,将刑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理解为"责任刑情节决定是否判处死刑,预防刑情节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学术观点与司法实务的死刑裁量实践不符,基于此提出的死刑司法控制方案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功用值得怀疑。现阶段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更可能是一种减法机制:对于有死亡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刑,但有足够从宽情节的,不判处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有足够从宽情节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须将死亡结果作为判处死刑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变减法机制为加法机制,建立严格的死刑从严情节体系和指导性的死刑从宽情节体系;对于有死亡结果的案件,原则上判处死缓,仅对其中有死刑从严情节的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无死刑从严情节但有死刑从宽情节的案件,不判处死刑;对于同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实证分析和刑罚理论的指导下决定刑罚。
引用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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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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