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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改如何体现“行政一体原则”?
被引:17
作者:
耿宝建
[1
]
殷勤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2]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行政一体原则;
《行政复议法》修改;
共同被告;
行政争议解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行政一体原则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向互相契合。行政一体原则要求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视为一个整体对待,由复议机关统一对外表达行政系统的意志,接受司法审查。行政复议体制改"条块结合"为"以块为主",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以政府名义对外作出复议决定,并以政府名义接受司法审查。为了及时高效便捷地解决行政争议,修改《行政复议法》有必要正式引入行政一体原则,并在时机成熟时改"双被告"为复议机关"单被告",以突出对复议决定的实质性审查。行政一体原则也要求复议与诉讼关系适度调整,确立复议前置和司法最终原则,承认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和"准一审性",让复议更注重事实认定和争议解决,让行政诉讼更注重程序监督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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