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农地融资担保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43
作者
高圣平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农地融资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强制管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之时,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债权,均无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或经营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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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12 / 225+256 +256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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