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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体系法治化发展的一般原理
被引:19
作者:
魏昌东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腐败治理体系;
治理现代化;
代际更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262.6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8 ;
摘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对提升腐败治理效能的制度体系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腐败治理体系建构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理论概念与实践体系,建构腐败治理体系的理论,揭示其基本构成,明确体系要素的建设标准,进而对国家反腐败战略进行全面的评估与代际发展,是全面提升腐败治理效能的基础。腐败治理体系由"四大支柱"构成。1.基础支柱:国家政治权力结构。国家权力结构与政权结构模式,决定腐败治理体系模式选择与权力配置关系。2.核心支柱:腐败治理的主体及其体制。根据职权分配与职能定位,腐败治理主体涉及核心主体、功能主体和参与主体三类,其体制选择模式决定治理效能。3.重点支柱:腐败治理机制体系建设。调整与优化追惩机制,丰富与强化预防机制,实现高效协同是机制建设的核心。4.关键支柱:腐败治理立法体系建设。法治化是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标准,中国腐败治理立法体系要加快建构其宪法和基本法基础,强化公权监督体系基础法律和预防制度体系,实现理念、结构与目标的整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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