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的法构造——以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分析对象

被引:49
作者
高海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权分置; 承包权; 经营权; 用益物权;
D O I
10.19714/j.cnki.1671-7465.2019.0011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三权"分置的规定不仅是"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重要立法实践,而且可能被直接搬进民法典物权编。新法将土地承包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且无成员权性承包权的直接明确表达,将流转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出经营权的法律事实,将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和用益物权二元性,在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分置机制乃至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承包关系再延长30年等方面的规定基本具有可行性或预留了改革空间。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如何区分第三方经营权的性质、承包方应否享有经营权,以及经营权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产生、第三方经营权的权能、其他方式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关系处理等方面,尚需斟酌和进一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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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0 / 109+166 +166-167
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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