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大改吗?——兼论名实之辨的意义与是否需要发展中国特色合作社理论

被引:17
作者
邓衡山 [1 ]
徐志刚 [2 ]
机构
[1]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
[2]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关键词
合作社; 合作社法; 本质; 名实之辨; 法律修改;
D O I
10.13246/j.cnki.iae.2016.11.009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中国现实中的合作社普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的规定。是理论滞后于现实、应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并修改法律?还是理论和法律本身没有问题、是我们对理论的理解和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出了问题?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从名实之辨的重要性谈起,继而从理论上论证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并用一套基于随机抽样的大样本调查数据考察了现实中合作社的性质,并讨论《合作社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怎么修改等问题。研究发现,(1)中国现实中的合作社几乎都不具备"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规定,多是实质为公司、"市场模式"等的"组织";(2)《合作社法》体现了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规定,不宜修改《合作社法》以承认现实中合作社的多样性;(3)《合作社法》强调对合作社进行物质支持弊大于利,应调整为加强制度建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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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8 / 85+111 +111-112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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