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

被引:20
作者
尚连杰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情事变更; 风险分配; 重新协商; 补充解释; 损失分担;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制度。在风险分配的视角下,有必要对该条款中的"重新协商""变更"和"解除"进行重新检视。情事变更制度实质上涉及的是对异常风险的分配,无论是当事人间的重新协商,还是法院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均旨在实现对异常风险进行分配的目标。从"重新协商"的功能出发,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降低交易成本,不宜将重新协商义务化或权利化,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倡导性程序。法院应依据"合同目的""合同整体""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即通过补充解释填补因情事变更出现的合同漏洞,公平地分配风险。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例外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有投保等因素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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