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和反思

被引:1
作者
付卓然
机构
[1]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数据库; 司法改革;
D O I
10.16320/j.cnki.sdqnzzxyxb.2021.01.004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自2017年始,国家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技术研发,使得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用于辅助司法办案的智能系统。但是,司法人工智能进入实务领域却并没能掀起预期的热潮,反而逐渐趋于沉寂。除了人工智能本身的理论瓶颈导致的技术障碍之外,研发人员的急功近利,也是导致人工智能难以达到预期技术水准的重要因素。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的模糊定位,也是导致其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当前主流的"人工智能工具论",看似对人工智能的地位做出了合理界定。但实际上,该定位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法律人职业尊严的维护和对人工智能的不信任,而非是纯粹依据技术缺陷而做出的判断。事实上,人工智能既如同规则实体对司法办案人员进行约束,又如同"体外大脑"对司法办案人员提供智能辅助。这种深度人机交互式的司法形态,可能才是符合未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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