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引:11
作者
陈京春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 推定; 因果关系; 明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引用
收藏
页码:160 / 166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7 条
[11]   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民生刑法之提倡 [J].
卢建平 .
法学杂志, 2010, 31 (12) :10-13
[12]   如何认定在食品添加剂中掺入苏丹红一号的行为 [J].
罗桦 .
人民司法, 2009, (06) :60-63
[14]   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 [J].
劳东燕 .
中国社会科学, 2007, (03) :126-139+206
[15]   中国行政刑法的立法缺憾与改进 [J].
赵秉志 ;
郑延谱 .
河北法学, 2006, (08) :2-9
[16]   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下)——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 [J].
周佑勇 ;
刘艳红 .
法学评论, 2002, (04) :48-54
[17]   如何理解和认定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 [J].
张明楷 .
法学评论, 1997, (02) :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