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中混业“但书”规定之反思

被引:10
作者
刘志伟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金融混业; 分业原则; 金融监管; 但书条款; 概括授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中国金融立法以分业原则为指引,但该原则始终未得到金融部门法的完全遵从。金融部门法中逐步成型的混业"但书"已借助规范实践从边缘走向主流。内嵌概括授权、限制转介条款的复合性混业"但书",与变动不居的国家金融政策、竞相割据分野的金融监管、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金融资本,导致以其为依托的规范实践在目的、形式、内容上呈现出"三多三少一无"的失衡局面。与混业"但书"创设时相比,当下中国的金融监管格局、司法裁判环境尚未发生实质改变,且混业实践还对上述诸要素形成了惯性依赖。更重要的是,分业基础上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统合变革,尚需以具有分业例外功能的混业"但书"为依托。因而,金融基本法律不仅应继续保留混业"但书",还须进一步优化其价值功能、文本内容、条款结构,以应对竞相割据的金融监管、过度礼让的金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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