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对话视野下窃取虚拟财产刑事责任的认定

被引:25
作者
李齐广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虚拟财产; 刑民交错; 财产犯罪; 数额计算;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7.02.008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5 ;
摘要
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是处理窃取虚拟财产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不能拘囿于刑法学界内部的研究,唯有采取刑法与民法对话的方法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民法学界因其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而将其认定为财产,其财产权是物权,作为物权的客体是一种无体物。在刑法学上,以民法学的研究为基础,以其无体物的形态认定为财物,纳入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会与我国民法相冲突。以刑法保护虚拟财产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破坏。不能因为虚拟财产数额的难以计算,便否定其财产性。窃取虚拟财产的,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妥当,而不宜以计算机相关犯罪论处,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或出现不必要的处罚漏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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