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基于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

被引:13
作者
沈广明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关键词
央地立法权限划分; 公共服务; 狄骥;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4.006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实定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不能适应各地方因地制宜的治理需求。已有学理研究成果过于"重技术"而"轻理论",缺乏深层次的价值指引,难以回应以上现实困境。公共服务理论为解决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公共服务理论下,国家长久执政的正当性前提在于向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共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同样应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中央立法的定位系制定为提供公共服务所设置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内容的框架性法律和部分直接规范公共服务的组织、运行的细则性法律,地方立法则系制定细则性法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应当以"便利服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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