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环境权的功能体系——兼论环境法学研究的“解释论”转换

被引:8
作者
陈海嵩
机构
[1] 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环境权; 主观权利; 客观法; 法解释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8 ;
摘要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宪法环境权展开探讨,是深入推进环境权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宪法学中基本权利的分析框架,宪法环境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属性。在"主观权利"层面上,宪法环境权具有防御权功能和受益权功能;在"客观法"层面上,宪法环境权具有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和第三人效力。"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重视"立法论"研究而忽视"解释论"研究是阻碍我国环境法学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对宪法环境权的规范内涵进行深入剖析,这样才能为实现环境法学研究的"解释论"转换提供理论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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