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行为法律性质辨——兼评《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

被引:40
作者
孔洁琼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决议行为; 法律行为; 多数决原则; 共同意思形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决议行为适用于整个私法领域,其法律性质的确定为其教义学体系建构之基础。就其法律性质,学说上多有讨论,意见不一。本文认为,决议行为是法律行为,是基于(多个或单个)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表决)形成。决议所遵循的多数决原则不违背"少数派"的意思自治,其对"少数派"的拘束力亦源于表决之意思表示。决议是调整表决权人与团体或协作关系整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单个表决瑕疵与作为法律行为的决议瑕疵,适用规则应予区分。法律行为理论视角下,须明晰决议行为之特殊性。决议行为的实质是团体意思或共同意思形成,此与决议之法律行为性质并无冲突。当前正值民法典编纂之际,《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规定或可做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实现其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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