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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严性和资源性之间:《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私密性检验难题
被引:19
作者:
张建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隐私悖论;
私密性检验;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21.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微信读书案"虽然不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之具体规定所作的民事裁判,但是,作为参考第1034条第3款以及相关规范之精神的民事裁判,却揭示了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根本性难题。在《民法典》时代,本质上相同至少极其相近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各自独立化,并试图通过"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表述完全划清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分野。司法实践在此道路上通过"私密性检验"将个人信息进一步区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和非私密性个人信息,也就是试图通过判定其具有尊严性意义或者仅具有资源性意义,分别决定其保护的规范基础和权利基底,这种区分为降低对非私密性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和强度提供了规范基础和裁判理由。在这种裁判立场背后,站立着的是所谓促进互联网企业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高尚"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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